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务: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提供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服务;
(三)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
(四)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提供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服务;
(三)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
(四)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