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