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2-09-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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