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间谍行为的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出境。对违反《反间谍法》的境外个人,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可以决定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并决定其不得入境的期限。被驱逐出境的境外个人,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得入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