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造成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反间谍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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