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造成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司法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反间谍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