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证据证明知道他人有间谍行为,或者经国家安全机关明确告知他人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依照《反间谍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