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反间谍法》所称“资助”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的下列行为:
(一)向实施间谍行为的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向组织、个人提供用于实施间谍行为的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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