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4-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