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涉案财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4-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