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 发布日期:2014-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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