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一条 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4-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