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个人和组织,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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