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涉嫌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二)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4-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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