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法律 发布日期:2014-11-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