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