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行政法规 发布:2023-07-20 共 8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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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包括纸...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发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编码规则、数据标准、使用范围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八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九条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十二条 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十三条 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

第三章 发票的领用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发票的领用 第十五条 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者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发票的领用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发票的领用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纸质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六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配合税务机关进行身份验证,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六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进行下列检查: (一)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二...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1986年发布的《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原国家税务局1991年发布的《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