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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