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窃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发票数据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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