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5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