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的变更、缴销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