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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