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八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