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发票的领用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章 发票的领用 第十七条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用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