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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