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后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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