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纸质发票限于领用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纸质发票的办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