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3-07-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