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购买机器设备、原材料及辅料等物资以及获得水、电、热、货物运输、劳务、广告、通信等服务方面,享有与大陆其他同类企业同等的待遇。
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在交通、通信、旅游、旅馆住宿等方面,享有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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