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06-08-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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