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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