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商标代理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九章 商标代理 第九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的,可以作出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业务6个月以上直至永久停止受理的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期间届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恢复受理。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停止受理或者恢复受理商标代理的决定应当在其网站予以公告。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停止受理或者恢复受理商标代理的决定应当在其网站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