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章 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第二十三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商标局认为对商标注册申请内容需要说明或者修正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15日内作出说明或者修正。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