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
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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