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 第四十八条 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办理删减,删减后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中国有关商品或者服务分类要求或者超出原指定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的,商标局作出该删减在中国无效的决定,并向国际局作出声明。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