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章 商标国际注册 第四十六条 在中国获得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有效期自国际注册日或者后期指定日起算。在有效期届满前,注册人可以向国际局申请续展,在有效期内未申请续展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商标局收到国际局的续展通知后,依法进行审查。国际局通知未续展的,注销该国际注册商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