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