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