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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