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条件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6年6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条件 第十五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一)同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或者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三)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四)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五)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六)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七)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八)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工艺、原料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九)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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