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