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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