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