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一)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的;
(二)噪声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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