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八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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