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噪声排放、声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等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