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章 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