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二章 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 第二十条 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