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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