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