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六条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