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六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向社会公告,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
法律 发布日期:2021-12-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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